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8號
- 原告
- 陳則安
- 被告
-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淑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ISUZU廠牌(車牌號碼000-0000,引擎號碼160N66,車身號碼JAANLR85HM0000000)自用小貨車所屬監理單位變更車主登記為原告,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原告所提之二手車市場買賣交易資料,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計算式:(1,218,000元+1,398,000元)÷2=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