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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8號

返還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陳則安
被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淑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就ISUZU廠牌(車牌號碼000-0000,引擎號碼160N66,車身號碼JAANLR85HM0000000)自用小貨車所屬監理單位變更車主登記為原告,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參酌原告所提之二手車市場買賣交易資料,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計算式:(1,218,000元+1,398,000元)÷2=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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