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9號
- 原告
- 韓季妍
- 被告
- 韓欣苓
- 被告
- 賀賀成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樺
- 被告
- 游輝村
魏習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韓欣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賀賀成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游輝村、魏習財應連帶給付原告5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前開聲明第1至3項之請求,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均為51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