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張永輝
- 當事人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另原告應提出原 告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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