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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69元。另原告應提出原告最新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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