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永輝
- 當事人廖翊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廖翊呈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軒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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