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黃怡萍
- 原告創聯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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