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 原告
- 信邦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玠盛
- 原告
- 昱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玠盛
- 原告
- 光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玠盛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鑫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9,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