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晉暉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40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36,81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三、委任狀之「委任人」究竟係「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或「蔡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