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古智仁、林月雲
- 原告東廷金屬有限公司法人、禾健金屬有限公司法人、東駿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東廷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智仁 原 告 禾健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雲 原 告 東駿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將精密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8,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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