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東廷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智仁
- 原告
- 禾健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雲
- 原告
- 東駿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智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將精密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8,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