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魏于傑
- 當事人林君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告 林君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來爹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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