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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欣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被告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66,101元【計算式:美金577,521×33.36(即起訴日114年4月2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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