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慶承
- 訴訟代理人
- 彭義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欣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
- 被告
- 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66,101元【計算式:美金577,521×33.36(即起訴日114年4月2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