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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陳盈達

  • 當事人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原 告 福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46,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0,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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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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