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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郭奕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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