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美商慕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ndrew Wolstan
- 訴訟代理人
- 廖婉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翰立律師
- 被告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金部分折合新臺幣87,067,500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5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55元計算),加計利息則合計新臺幣(下同)91,277,750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每月應給付金額為298,183元(9,720×30.55+9,720×30.55×5%÷12),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19,165元(298,183×11+298,183×14/3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69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706萬7,500元) 1 利息 8,706萬7,500元 113年5月18日 114年5月5日 (353/365) 5% 421萬250.34元 小計 421萬250.34元 合計 9,127萬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