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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美商慕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w Wolstan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翰立律師
被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8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金部分折合新臺幣‭87,067,500‬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5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55元計算),加計利息則合計新臺幣(下同)91,277,750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2項每月應給付金額為298,183元(9,720×30.55+9,720×30.55×5%÷12),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19,165元(298,183×11+298,183×14/30)。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696,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706萬7,500元) 1 利息 8,706萬7,500元 113年5月18日 114年5月5日 (353/365) 5% 421萬250.34元  小計       421萬250.34元 合計        9,127萬7,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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