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彥仲、石國
- 原告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志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仲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被告返還系爭租賃物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6,254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不併算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2萬2,500元) 1 利息 152萬2,500元 114年3月24日 114年4月10日 (18/365) 5% 3,754.11元 小計 3,754.11元 合計 152萬6,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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