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甫
- 訴訟代理人
- 彭成青律師
- 被告
- 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逸凱
- 被告
- 曾建豪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豪
- 被告
- 祥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霖
- 被告
-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118.8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9,012,524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863元×面積118.8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999,858元(1,935,849+83,129×0.77),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11,012,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