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原告
李文豐

謝馨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逸勳等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