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 告
- 陳延方
- 訴訟代理人
- 湯凱立律師
- 被 告
- 江晏珍
- 賴玄宇
-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被告回復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利公司)股份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駿利公司股份之市場價格定之,參酌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5,045元,及該公司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萬股等情,每股市場價值約為32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64,500元(每股321元×24,500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