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8號
- 原告
-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後,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前開第1項至第3項聲明之請求,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均為287萬1,43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