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建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吉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1,4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給付,於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後,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前開第1項至第3項聲明之請求,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額均為287萬1,43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