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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睿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旺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利旺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9,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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