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弘祥、賴茂棠
- 原告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昭全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被 告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可知,其僅承認被告所陳報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129,750元中之1,385,230元,則原告基此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4,520元(2,129,750-1,385,230),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7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