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 原 告
- 張智惠
-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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