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 原告
- 冠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照娟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羚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羚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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