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鑫業整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996(計算式:2,864,887+581,109=3,445,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貿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5,996(計算式:2,864,887+581,109=3,445,9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