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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呂雪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9,8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240萬元 利息 240萬元 106年3月7日 114年6月17日 6% 1,192,635.62元 2 180萬元 利息 180萬元 108年1月18日 110年7月19日 20% 900,493.15元    180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6月17日 16% 1,126,750.68元 合計       7,419,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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