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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魏于傑

  • 當事人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依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被 告 蔡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依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樓層、同屋齡、相近面積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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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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