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9號
- 原告
- 洪健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忠榮、黃桂英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4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被告黃桂英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開說明,應依擔保債權額及擔保標的物價值中較低者定之,查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14,400,000元、擔保標的物價值為6,904,956元(詳如附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904,956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姚忠榮持有起訴狀附表所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40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土地 面積(㎡) 114年度 公告現值 權利 範圍 價值 1 90地號 55 173,000元 2200分之39 168,675元 2 90-2地號 479 173,000元 同上 1,469,006元 3 91地號 823 93,497元 同上 1,364,079元 4 91-5地號 1925 86,146元 同上 2,939,732元 5 92地號 701 77,531元 同上 963,464元 合計 6,904,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