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2號
- 原 告
-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峻霖
- 原 告
-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明
- 原 告
-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 達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樹木
- 原 告
- 達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信吉
- 原 告
-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于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