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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張世聰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雄即越玲健康養生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原告起訴狀雖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祥」;惟查,依原告所提出證據,無從認定「李嘉祥」即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登記為「缺額」,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查。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列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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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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