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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俐文

原 告
詮盛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敏蓁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3,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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