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炫谷

  • 當事人
    徐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 告 徐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彬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 告 環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前承攬桃園國際機場備援水源水池整修及水井汰換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將系爭工程中之土木工程(下稱系爭土木工程)轉承攬予訴外人神速園藝有限公司(下稱神速公司)。而神速公司為完成系爭土木工程,乃向原告購買混凝土,雙方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簽訂混凝土訂貨合約。嗣於113年3月14日神速公司及被告與原告協議,就神速公司因承攬系爭土木工程向原告購買之混凝土,貨款交由被告支付,三方並簽訂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惟截止至113年11月止,被告尚積欠混凝土貨款計新臺幣(下同)60 萬5,273元(下稱系爭貨款)未給付,幾經原告催告仍藉詞 推委未為清償,為此,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同意書關係及民法第19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60萬5,2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前承攬系爭承攬工程,並將其中之土木工程委由神速公司承攬,雙方並簽訂「土木工程合約書」。而系爭土木工程於112年7月17日開工,開工後數月,神速公司即因財務狀況每況愈下,開始陸續請被告於估驗款範圍內,指示若干金額,請被告縮短付款流程,由被告開立支票予神速公司之次承商(原告即為其一)。神速公司會偕同其次承商一同前來,與被告簽署「付款條件協議書」後,由其次承商取走支票。自歷次「付款條件協議書」中可知,神速公司係因財務問題而向被告借款,由被告代神速公司先行支付貨款後,再自神速公司下一期系爭土木工程之承攬報酬中扣除。被告並未保證或承擔任何神速公司對原告之債務,被告先前同意縮短付款流程,並未使原告對於被告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原告本件請求於法無據。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固主張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同意書關係及民法第1 9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惟稽諸原告所提系爭買賣契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2頁),其締結契約之對象乃係訴外人神速公司而非被告,是相關買賣契約關係原僅存於原告與訴外人神速公司間。至原告雖又提出系爭同意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6頁)為據,且該同意書固經兩造及訴外人神田公司在其上簽名,惟稽諸該同意書具體內容,立同意書者為訴外人神速公司,且其同意事項乃係表明與被告協議後,同意被告可將要對其清償之承攬報酬金錢,直接給付予原告,以代其清償系爭貨款(見本院卷第14頁),本質上乃係三方兩面各自獨立契約下所為縮短給付之協議,即訴外人神田公司同時身為與原告買賣契約關係下系爭貨款債務人及與被告承攬契約關係下承攬報酬債權人,為便利債之履行而與兩造協議後同意被告可將承攬報酬金錢逕自給付予原告,以代其清償系爭貨款債務,該等縮短給付協議仍係基於各自原本契約關係下債之履行,而無從認被告已同意承擔訴外人神田公司與原告之系爭買賣契約關係下系爭貨款債務。 ㈡則本件被告既非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且並無債之承擔訴外人神田公司對原告於系爭買賣契約關係下之系爭貨款債務,是於被告非系爭貨款債務人下,本件原告即不得僅憑系爭同意書之縮短給付協議,而於訴外人神田公司未履行系爭貨款債務下,直接請求被告履行。是本件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同意書關係及民法第19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 款,即無理由。至原告雖聲請傳喚系爭同意書上簽名人即被告公司林黃修、原告公司崔德彬及訴外人神速公司徐龍黃到庭證述,然該同意書就具體債務履行內容協議既已以文字記載明確,可認當初三方當時協議之內容,要無再傳喚上開證人到庭證述之必要,原告此部分調查證據聲請即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同意書關係及民法第199條規定,訴請如其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內容,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一併駁回之。 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盧佳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