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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原告
惇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旭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律師

邱彥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珀妹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有下列事項待補正,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確認起訴狀所列被告是否為適格之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請執本裁定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桃園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向戶政機關申請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及抵押權人最新戶籍騰本,若其中有已死亡者,請提供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騰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述補正事項中,如當事人已死亡者,請製作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內容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及死亡日期、身分別、是否繼承(無論有無繼承權均應列出)。

三、承上,請確認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如被繼承人之死亡時間為103年6月1日後,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網頁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於103年6月1日前者,請逕向被繼承人之最後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或陳報其姓名、身分證字號、最後戶籍地,具狀聲請由本院代為查詢。

四、請依最新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記載,確認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何人,並載明正確之住居所以利本院送達書狀及開庭通知,且若被告有未辦妥繼承登記部分,亦請確認應為如何之聲明。

五、請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系爭土地使用現況照片,並說明系爭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工作物、道路?如有,請於附圖上詳載其位置、占用面積,並提出建物明細(樓層、材料、年代、用途)、面臨之道路及臨地利用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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