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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曉微

原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與被告林志威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裁定移送前來,但查原告於民國113

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具狀人欄載「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但欠缺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

名或用印,撰狀人欄載「邱奕澄律師、吳庭毅律師」並用律師印

,但未檢附民事委任狀,揆諸首揭說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簽章或補具律師之民事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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