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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2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敬順(清算人)
被告
周世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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