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卓立婷
- 當事人勁菖企業有限公司、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 原 告 勁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劭嘉 訴訟代理人 簡斌原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曼斐赫萊 Manfred Franz Hochleitner 訴訟代理人 鄧輝鼎律師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1517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3時30分 於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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