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36號
- 原 告
- 捷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家榤
- 被 告
- 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銘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1,585元,應繳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