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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黃怡芬
原告
吳嘉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雅君律師
被告
黃金旻
訴訟代理人
許智全律師
被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A03應給付原告A01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03負擔8%,由原告A01負擔27%,餘由原告A02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A03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A01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2人為夫妻,A01與被告A03、A04均為訴外人黃雪花之子女,黃雪花於民國113年3月間中風導致癱瘓和失語,伊2人常至醫院及黃雪花桃園市○○區○○路00號1樓住處(下稱黃雪花住處)照顧及探視,然被告對伊2人多次以通話、LINE群組貼文方式,或至黃雪花住處、伊2人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下稱原告住處)為附表所示辱罵、恐嚇、騷擾行為,侵害伊等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應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訴之聲明:㈠A03應給付A01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A03應給付A0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A04應給付A0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A04應給付A0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A03辯以:伊係因原告2人對伊挑釁,及不滿原告2人對黃雪花之不當作為,才有一時性之情緒發言,並無貶抑原告2人之意;伊在黃雪花住處或原告住處說話之音量亦未逾一般環境可容忍之程度;伊留言之LINE群組屬家族群組,群組成員均知悉兩造爭執之背景,伊未對不特定多數人散布;伊附表所示行為均未侵害原告2人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等語。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A04辯以:伊之言行並無謾罵或恐嚇情事,且伊係因A02之挑釁才與A02發生口角,伊之言語僅係一時之爭執,未逾一般環境可容忍範圍,且內容屬主觀評價及情緒宣洩,未侵害原告2人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等語。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曾對原告為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乙節,業據提出錄音、錄影檔案、對話譯文及LINE訊息截圖為證(調字卷19至61頁、訴字卷99至215頁),被告亦未否認各該證據形式之真正,堪信被告確曾對原告為系爭言論無誤。然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即為被告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及居住安寧權,而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確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存在,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而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偽問題,具有可證明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主觀見解或立場,並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部分:A03雖在電話中對A02有編號1之言論,惟兩造間於黃雪花中風後,因對黃雪花財產之管理及生活、就醫、照護等事項意見不合,常發生爭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A03因對A02詢問之問題不滿,而以上開言論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為衝突期間之言語攻擊,考量雙方因黃雪花有多次衝突之情狀,A03雖口出上開言語,但尚未達侵害A02健康權之程度,且A02所提診斷證明書亦無從認定所載精神疾病與A03上開言論有關,A02主張A03侵害其健康權,並非可採。另A03雖稱「我踹給你死我跟你說」,然A03與A02多次因黃雪花之問題有所爭執,斯時實難希冀雙方以完全理性之方式對話,縱有較激烈或令人不快之言詞,亦難據此逕認A03主觀上有恐嚇危害A02之意,且A02後續仍繼續追問黃雪花之下落,亦難認A02已因A03之言語而心生畏懼,是A02主張A03侵害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亦非可取。

㈡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部分: 觀諸A02與A03之對話內容,可知斯時係A02先提及「我跟你說一下,有前科,人家就會懷疑」等語,A03始為編號2所示回應(訴字卷111頁),則A03因A02指稱A03有前科而為己辯駁,所為言論實屬情緒之發洩,難認已侵害A02之健康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㈢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部分:

1.A03雖曾在黃雪花住處對A02為編號3「一、」所示言論,惟A03與A02因黃雪花之財產及就醫、照顧問題而長期存有嫌隙乙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與A02因相同問題在黃雪花住處發生爭執,自互有不滿情緒,且觀諸A03上開言論,核屬與A02爭執時之情緒用語,依其情節難認已侵害A02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居住安寧權及名譽權。

2.另查,A03、A04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曾為該編號「二、」所示言論乙節,有錄影檔案及對話譯文可憑(調字卷19頁、訴字卷119至125頁),堪信屬實。觀諸其中A03對A02之言論,係於雙方談及辦理戶口名簿之爭議時所為,核其前後文內容應為A03一時氣憤而脫口而出的口頭禪或髒話,屬主觀負面情緒的發洩與抒發,而非蓄意或惡意羞辱A02人格尊嚴,且所在位置並非原告住處屋內,聲量亦非鉅大,難認A03已侵害原告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居住安寧權及名譽權。而A04僅稱「我家的東西我踹了我都敢」,亦未侵害原告上開人格權。

3.再查,稽諸A03所為「A01是不孝的女兒,不孝喔、不孝喔,把媽氣到中風,A01喔…林北說的是真的」「夭壽喔、把阿嬤氣死喔…夭壽偶」「不孝的A01,不孝喔,夭壽喔,把媽氣死」「夭壽喔,快來看,回娘家去討錢,把老母害死喔」等言論,實已指名道姓傳述A01是把母親氣到中風的不孝女,為了回娘家討錢把母親害死,屬具體事實的指摘,足以貶損A01社會評價,且係在不特定多數人能共見共聞之公共空間所為,又A03不僅未證明指述之內容為真,A03此部分所為自已侵害A01之名譽權,則A01請求A03應就此部分行為賠償A01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至A01另主張A04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然上開言論為A03所為,已如前述,而A01迄未證明A04有何造意、幫助或共同侵害行為,其主張A04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㈣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部分:A02雖主張A03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侵害其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及名譽權云云,然觀諸A03此部分言論,實係雙方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黃雪花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時所生爭執,其內容屬主觀負面情緒之發洩與抒發,而非蓄意或惡意羞辱A02人格尊嚴,而「騙吃半子」則屬A03對A02歷來所作所為之主觀上意見表達,非以謾罵為目的,尚難認A03上開言論已侵害A02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及名譽權。

㈤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部分:A03對原告固曾為附表編號5之言論,惟細稽其前後對話內容,可知A03係因對原告2人歷來言行有所不滿,且認為其等對黃雪花之關心及陳述均係虛假及不實,為發洩情緒始出言譏諷原告2人係在演猴戲,故A03此部分言論並未侵害原告2人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㈥附表編號6所示言論部分:A03對A02固曾為附表編號6之言論,惟觀其前後對話脈絡,A03係延續附表編號5之言論,認為A02對黃雪花之關心及陳述均係虛假及不實,始出言譏諷A02係在演歌仔戲,且雙方因黃雪花應否監護宣告及照護事宜發生口角衝突,A03所為言論僅為負面情緒之發洩與抒發,並無侵害A02人格權之主觀惡意,客觀上亦未侵害A02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㈦附表編號7所示言論部分:A03對A02固曾為附表編號7之言論,惟觀其等對話前後文,雙方斯時因黃雪花之精神鑑定、健康及就醫問題有所爭執,而A03之言論內容僅屬情緒激動時所為宣洩,並無侵害A02健康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之主觀惡意及客觀結果。

㈧附表編號8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A01雖曾為附表編號8之言論,惟細稽A03所為言論內容,多係對A01所作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或因情緒激動所為口頭禪,並無侵害A01人格權之主觀惡意。至A03雖陳稱「等我有空我就來修理」等語,但綜觀A03之言論全文為「你都不知道這叫偽造文書啊。真好膽,等我有空我就來修理,等我有空,沒有修理你,我阿旻再給你顛倒寫。今天我有問我律師了。我放起來。還騙媽說我們兩個人賣房子」(訴字卷154頁),可見A03所稱「修理」,係因認A01涉嫌偽造文書,經詢問律師後,計畫採取法律行動,並非將對A01為不法惡害之意,是A01主張A03此部分言論侵害其健康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云云,並無理由。

㈨附表編號9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原告雖曾為附表編號9之言論,惟細稽A03對A02所為言論,仍係延續之前認為A02對黃雪花之關心及陳述均係虛假及不實,方出言譏諷A02演猴戲,且A03之言論中縱有不雅文字,但應係因情緒激動脫口而出之口頭禪或粗話,所為難認已侵害A02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另A03對A01之言論內容,係因不滿A01對黃雪花之所作所為,及原告多次對A03提告,始指稱A01為不孝女,僅屬A03情緒之發洩,主觀上並無侵害A01人格權之惡意,客觀上亦未侵害A01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㈩附表編號10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A02雖曾為附表編號10之言論,惟稽其言論內容至多僅係因不滿A02所為而出言譏諷,並無侵害A02人格權之主觀惡意,客觀上亦未侵害A02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附表編號11所示言論部分:   A03雖曾為「我昨天跟媽我發誓如果你送他出去一步,我就殺了你」等言論,惟審酌當時雙方之家庭衝突已持續許久,對黃雪花各項事務處理方式之爭執亦越演越烈,及A03與原告間長期為黃雪花是否應送監護宣告精神鑑定一事爭論不休等情狀,可見A03雖口出較極端之語句,但其目的實係為表達其堅決反對讓黃雪花接受精神鑑定之立場,並宣洩對原告之不滿,主觀上並無欲實際加害原告或恐嚇原告之惡意,且後續亦未見A03再對原告口出相類之情緒用語,更足徵上開言論僅偶發於衝突當下,應尚不足使原告即因此心生畏懼,難認此舉已侵害原告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至A03所為「敗類」、「雞巴面」、「判你姓吳的撞牆、撞牆,再被樹輾過」、「來一個,幹一個」、「搶你的雞巴」「為了錢不孝、不忠、不義」「了然、丟臉」、「畜牲」、「照你媽機車」等言論,本院參以各該言論係發生於兩造間因黃雪花照護及監護爭議所生之衝突現場,上開言論均屬被告主觀負面情緒之發洩與抒發,而非蓄意或惡意羞辱原告之人格尊嚴,亦不足使原告心生畏懼,自未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或名譽權。而A04僅稱「好了拉,滾回去拉」,意在要求原告離開,自未侵害原告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原告雖曾為附表編號12之言論,惟稽其言論內容至多僅係因不滿原告之作為而出言譏諷原告對黃雪花虛情假意,並因此在主觀上將原告評價為不孝或假孝順,此實屬A03個人意見之表達及情緒之發洩,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惡意,客觀上亦未侵害原告之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附表編號13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原告雖曾為附表編號13之言論,惟稽其言論內容僅係要求原告離開現場之情緒性表達,並未侵害原告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附表編號14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原告雖曾為附表編號14之言論,惟綜觀其言論內容,堪認A03與原告間就黃雪花之復健事宜意見不合,A03因認原告事後虛情假意介入黃雪花之復健問題,且違反黃雪花之意願,方在衝突中因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論,核其內容實屬A03一時氣憤脫口而出的口頭禪或髒話,屬負面情緒的發洩與抒發,而非蓄意或惡意羞辱原告人格尊嚴,亦未侵害原告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附表編號15所示言論部分:   A03對原告雖曾為附表編號15之言論,惟細稽其言論內容,雙方仍係延續就黃雪花復健事宜之爭議,A03表達應尊重黃雪花意願之意見,雙方為此繼續爭執,綜觀A03所言,屬衝突中因情緒激動說出之口頭禪或髒話,為負面情緒的發洩與抒發,並非蓄意或惡意欲侵害原告之人格尊嚴,亦未侵害原告健康權或免於恐懼之自由權之情事。附表編號16所示言論部分:   A03固曾為附表編號16之言論,惟其內容屬A03因對原告作為有所不滿,而對原告所為主觀之意見表達,且A03僅稱考慮放影片,難認已侵害原告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或名譽權。附表編號17所示言論部分:   觀諸A03在有17人之LINE群組所為「原由因女兒第一次忤逆嬤之中風、但還不夠、希望能接近嬤在下毒手才方休。」等言論,實係傳述A01不僅忤逆母親使母親中風,後又伺機接近母親欲下毒手等內容,屬具體事實的指摘,足以貶損A01社會評價,且A03亦未證明指述之內容為真,是A03此部分所為自已侵害A01之名譽權,則A01請求A03應就此部分行為賠償A01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至A03之其他言論,稽其內容僅係個人主觀意見之表達,亦未見有上傳原告照片之情事,難認其他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或名譽權。 附表編號18所示言論部分:  A03固於113年6月24日在LINE群組留言「氣母到中風」等語,然A03於前日即曾在同一LINE群組中為「原由因女兒第一次忤逆嬤之中風、但還不夠、希望能接近嬤在下毒手才方休。」等言論,因2者時間密接,應認屬同一侵害行為。至A03其他留言則為A03對原告所作所為之個人主觀評價,應屬合理之意見表達,且非以謾罵為目的,難認已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或名譽權。附表編號19所示言論部分: A03雖曾為編號19所示言論,然觀其內容核屬A03對原告所作所為之個人主觀評價,應屬合理之意見表達,且非以謾罵為目的,難認已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或名譽權。

五、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A03如上開所述附表編號3「二、」、編號17所示言論,已侵害A01之名譽權等情,已如前述,衡情A01之精神應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A03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酌A03侵害A01名譽權之手段、情節,及A01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兼衡A03與A01之學、經歷及個人財產所得等一切情狀,認A01請求A03賠償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

六、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A01對A03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A03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A01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七、綜上所述,A01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A03應給付A018萬元及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A03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A03之聲請,諭知A03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行為人 被害人 行為事實 侵害權利 1 113年5月23日 A03 A02   原告A02打電話給被告A03詢問黃雪花在哪裡,被告A03不斷在電話中對A02大吼:「(00:38)幹你娘機掰,吵小、吵鼻,幹你老母、吼你大小聲三小,幹,你倆越說越有用三小。(01:03)我不知道啦!你不要在那邊講屁蛋話啦!(03:28)我踹給你死我跟你說。(05:58)囂張、你老婆跟我搶東西、乾你老母卡好,可惡。(07:00)妳娘機掰,叫媽不要生氣,白痴話知不知道,媽兩天睡不著在哭拉,王八蛋、塞林娘,現在沒做工作太閒是不是?」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2 113年5月25日 A03 A02   被告A03用LINE通訊軟體打給原告A02,被告A03不斷在電話中對A02大吼:「(06:15)什麼前科啦,雞巴、前科,幹你老阿。(08:44)狗臭屁,再鬧。(10:33)你很好幹。」及「(05:01)王八蛋生的拉。」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3 113年5月26日 A03 A04 (共同行為人) A02 一、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對原告A02大吼:「塞你娘呀」、「幹你老」、「幹你娘」,被告A04對原告A02大吼:「你這樣好幹」、「你啥小」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A02 A01 二、同日下午被告A03及A04到原告二人居住的桃園市桃園區龍鳳三街31號住家樓下之開放空間,被告A03對A02大吼:「(00:45)你爸這嘴多賤。(05:10)你白癡、你是王八蛋啦你,幹。(06:38)我就修理你一個拉。(16:50)吳X蛋,吳X蛋,多一個蛋送你。」被告A03更以街坊鄰居均可聽見之聲量,對著不特定多數人大喊:「(07:38)A01是不孝的女兒,不孝喔、不孝喔,把媽氣到中風,A01喔…林北說的是真的,你告誹謗也沒關係。夭壽喔、把阿嬤氣死喔…夭壽偶,帶孫子來喔,不把戶口名簿給我們喔…夭壽喔,可惡的女兒喔…(10:00) 不孝的A01,不孝喔,夭壽喔,把媽氣死…說房子沒有他不能來喔…可憐喔…騙喔…要不要認別人當老母。(12:10)女兒說回去和媽媽討錢,害老母又要討錢,把老人家丟在在急診室,住這、住8樓真的。(13:02)夭壽喔,快來看,回娘家去討錢,把老母害死喔…(14:28)同棟剛好,做女兒回娘家討錢…把老母害死住長庚…(18:18)樓上的,A01害老母氣死、差一點(18:30)哪一個老母被氣,還要原諒,這個不孝的女婿…愛你媽的屁股…一年去我家沒四次(19:14)夭壽偶,她老婆又回來家裡騙錢、騙老母,老母被騙長庚剛出院,兩夫妻多恐怖,演戲、外子要去人家分錢,討錢,要財產,馬不臉長…那棟啦,A01把親老母偶,女兒喔,氣到長庚住院2個月,姓吳的說要分財產…可惡…」等不實言語。被告A04看到原告A02在錄影對其大吼:「(00:52)我家的東西…我踹了我都敢…」等情。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居住安寧權、名譽權 4 113年5月28日 A03 A02 在桃園戶政事務所被告A03對原告A02大吼:「(05:35)塞你娘(07:12)你真的丟臉…好幹(09:25)比半子不如…你看他騙吃半子。(11:57)了然(12:28)最丟臉的女兒 不敢來 笑死 丟臉 最不孝 把媽媽激到住院」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5 113年6月2日 A03 A02 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及A01稱:「(02:38)昨天哭成那樣,整群這麼會演,哭三小,老母死也不是這樣,你那天是哭什麼,沒死也哭死(03:16)我最喜歡看你們演戲猴(04:53)罵你剛好,你本來就要滾回去。可惡演什麼歌仔戲,還是你要去他們家,復健有就有拉,還要跟你說喔,明知道媽不會說話還要問有沒有,雞呀狗,雞呀狗,阿你怎麼不哭,你不是我很愛你媽媽,跪下還哭,整群演猴戲,怎麼還不親一下,老母沒死阿,不要演那麼大劇,會被笑死,說三分要來,三十分才來,現在怎樣,瞪什麼,亨,怎樣。(06:38)看三小,操,來我家還鬧,故意這樣耶,欺負耶,可惡,早早回去拉,擾亂,媽來一整天了,最好親一下,我愛你,我真愛你,我再送你玫瑰花,狗臭屁」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6 113年6月5日 A03 A02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大吼:「(00:30)這樣幹嘛,演那樣什麼德性,臭俗仔,真的(01:17)看三小、毋成人、垃圾人、看到鬼」、「(00:00)你戲精喔,爸、你媽死你有沒有哭?」、「(08:08)演歌仔戲,腳拉,腳這邊也捏一捏。吳氏國術館。我說個故事,他老母生病就沒有侍奉了,然後說要侍奉你,我個屁,你就知道,我就不多說了,看到你眼淚就在滴,跪下去,唉唷你看捏得好專業喔。」、「(04:36)他演一下歌仔戲。又再豪洨、可憐啦。」、「(16:10)毋將人(21:42)誰怕誰,一早來攪屎」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7 113年6月9日 A03 A02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大吼:「(10:18)可惡,你看三小…叫他回去(11:46)夭壽,一個搶我、一個重傷,我何時吸毒?你們一個一個給我接受。」、「(01:44)有些人這是斯文敗類,我也沒看過這種人,正港的斯文敗類。」及「(05:51)你說那什麼肖話,林北十二天告五次歡迎你喔,白癡喔(10:09)對他爸爸媽媽搞不好都沒那麼好」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8 113年6月11日 A03 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1大吼:「(03:28)十句能聽八句的女兒回來囉。十句能聽八句。(07:13)真好膽,等我有空我就來修理,等我有空,沒有修理你,我阿旻再給你顛倒寫。(08:48)她要認隔壁的當媽媽。(11:07)多夭壽,說我賣你的房子,就是這個,我都有錄音拉,機掰,林拉阿咧(14:12)二哥等我們有空我們再來處理他們。(15:57)窯掰,屎擦幾次,你們算什麼。(17:36)哭那樣能看,白賊G仔說的出來。哭,多會哭。妳真的媽媽要來了拉。(18:45)妳真的老母要來囉,再坐一下啊,妳老母要來了。快走拉。」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9 113年6月15日 A03 A02 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大吼:「(03:37)噁心,告人家兒子二次,你又不是黃雪花的兒子,狗臭屁,我看告你十萬二十萬,你等我。這我家你照我沒關係,你後面還很多條,沒關係我準備好等你。(12:38)半子?哼,半夭壽的子。(13:35)姓吳的你還笑。屎好吃嗎,要不要吃兩包?多會演,演戲猴又來了。等他走我在給媽看。看他嗆聲我們的囂張樣子,刁難,還叫我儘量打,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媽你兩個兒子在借給他告,告一年以上。住南部很遠拉。(19:50)你就不敢夢到你媽媽,你媽媽就起來揍你…」及「(07:37)夭壽喔,這股氣我忍不住喔。要認別人當媽媽,說你這王八蛋拉,你算什麼東西。你外姓在幹嘛,你算什麼東西。」;被告A03對A01大吼:「(06:38)媽,你叫他等一下再去告A03跟A04。你要原諒喔,因為女婿就是要告到爽,把你的兒子告去關,我不相信我在媽肚子裡會輸給你們,尤其是這種不孝的女兒,說媽媽隨便穿去醫院,說給小不點沒面子…」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0 113年6月17日 A03 A02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大吼:「(00:04)你怎麼不叫你媽,你有送嗎?姓吳的,你媽腳斷掉,你有這樣送嗎,亂來。」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1 113年6月18日 A03 A04 (共同行為人) A02 A01 一、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著原告A02及A01大吼:「(00:00)要把媽送去鑑定,他要把媽送出去,送去鑑定,我罵你不孝,送出去不要住這裡,鑑定,鑑定你阿嬤十八歲拉,老母你不要我要拉。怎樣怎樣,我不爽你帶我媽去鑑定拉,怎樣可以帶媽去鑑定,怎樣怎樣怎樣?媽生病你拍什麼?送去給醫生鑑定喔?有什麼,我不允許他們送你去鑑定,林北看一次就罵他們一次,憑什麼帶媽去鑑定,你算什麼東西,住好好來鬧三小,不爽喔不爽走拉。(01:28)怎樣?不爽就走拉。這個環境怎樣?怎樣怎樣,不爽你們三個要送媽去鑑定拉,為什麼要鑑定醫生你說,我問你,我跟你說,我昨天跟媽我發誓如果你送他出去一步,我就殺了你,三小,幹,當作我媽腦袋有問題,你姓吳的你媽死掉之前你有沒有送她去鑑定,你阿嬤咧,你是當垃圾喔,不孝子,怎樣怎樣,住這裡環境不好喔,要把這裡賣掉喔?(02:29)是你不好啦,我們兩個哪裡賣房子,你說阿,你說阿,人沒問題,一群都鬼,人三小,你媽有送去鑑定嗎?你媽有送去鑑定嗎?你媽有送去鑑定嗎?胡說八道,滾回去拉。我媽沒資格送去鑑定拉,你媽比較偉大喔?你媽比較偉大喔?我媽被你說要去鑑定就要去鑑定喔?這我老母拉,三小,老母住在這裡我們兩個侍奉,你滾蛋拉,敗類,姓吳的,幹,去告阿,來一次我罵一次拉,怎樣,剛好拉,再說阿,快滾回去拉。(04:45)你屎拉,你再說阿,雞巴面,剋生,演歌仔戲,衝三小,對拉房子不會給姓吳的拉。媽你看他在拍你白癡,鑑定三小,你拍三小,媽手把他撥走,他要帶你去鑑定,鑑定白癡。你沒資格叫媽拉,你們兩個沒資格拉,說要把你送去鑑定,說要給法官判,判你阿嬤十八歲,判你姓吳的撞牆、撞牆,再被樹輾過,塞林娘,你有報應,來一個,幹一個,剋生話可以說,再坐拉,罵人也很累的。快走拉,看到你們就反胃,噁心,我們很快樂拉,為什麼要送去醫院,你說阿,不要拍媽(08:45)雞掰拉,回去拉,搶你的雞巴,我是摸你,你滾回去,來一次我就對你做一次。(08:59)阿阿阿阿阿(大吼),瘋子瘋子瘋子。快去告我拉。幹你娘雞掰拉。拜託你來告我拉。媽我再帶你去派出所拉。滾回去拉,不要那麼噁心拉。(10:01)親一下拉親一下拉,好噁心。笑死人,叫他不要管,快去報案拉,你再拍拉,林北監視器每天都照媽拉,請你去報案拉,不敢報案是狗拉,怎樣,三小三小三小,那屎臉,滾回去拉滾回去拉。(11:38)那屎臉,怎樣怎樣,你家樓下我都敢大小聲,快走拉,怎樣,拍那喇叭臉拉,滾蛋!慢送,有空再來,有空才不要跟你說,滾拉,狗啦,老母跟你沒關係,你們兩個滾回去、滾回去、滾回去!A01才不是你的女兒。(13:12)掰三小,怎樣,快走拉。屎拉,看一次罵一次,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原告二人;被告A04對原告A02及A01大吼:「(08:17)叫他們出去拉(11:02)好了拉,滾回去拉」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A03 A02 A01 二、而原告二人不堪被告A03及A04持續之言語辱罵走至屋外準備開車離去時,被告A03卻仍跟著到屋外,於忠五路之公眾往來通行之街道上,以路過民眾及街坊鄰居均得聽見的聲量對著原告A02及A01大吼:「(00:03)俗辣啦!來來來來來!不孝女兒,無證據,最好去告啦,八鋪阿屎臉啦,三小,幹你娘機掰,林北準備好等你們啦,來一次林北罵一次,對我媽不禮貌,去撞牆壁啦,撞一次再送你一次」、「(00:01)滾回去拉,來我家幹嘛,幹你娘,來啊,健保卡在我這、身分證也在我這,怎麼不來拿,為了錢不孝、不忠、不義就你們兩個,了然了然、丟臉,去棒賽啦。」及「(00:02)對我媽不尊重要把我媽送去鑑定,不肖,滾回去拉,照三小,照你媽機車啦,怎樣,女婿囂張喔,畜牲,外姓啦,軟爛,要錢喔?要錢喔?一元都不給你啦,要拿老母的錢…」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12 113年6月19日 A03 A02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著原告A02及A01大吼:「(03:02)照你個爛掉的屁股,誰要照你。我看一次幹一次拉,對我媽不禮貌,設計我媽去鑑定,要先過我這一關拉,假孝順,哼,整群可以這樣錄喔,阿嬤是健康的,要錄阿嬤有問題喔,阿嬤只有不能說話而已。(03:55)演戲猴,整群都是演戲猴。健保卡在這,來搶阿。搶你阿嬤十八歲又送你十九歲,怎樣,毋像人,阿嬤不需要你們拍,看啥,可惡,剋星,兩個裝那什麼樣子,不是說我房子賣掉,不是很囂張,再說阿,還要鑑定,鑑定好幾天,你是頭腦有問題喔,不要錄給法官,要拿給法官判喔。(07:58)斯文敗類。(08:02)女兒又怎樣。不孝女兒,林北下次就把你放到網路上拉,兩個再演戲。(11:38)整群噁心拉。(12:00)你有這種女兒難怪說不要,騙十八萬,老人家的錢,騙小騙鼻,有多對,人不對拉,什麼樣的人,丟在路邊也沒人要,我來去搶劫你們怎麼不去報,你是鑲金的喔,你現在就去告,不去的就是狗。(16:32)看我怎麼修理你們。(18:55)你試試看阿,雞掰臉,看三小,看三小,怎樣、怎樣、怎樣。(29:30)陳怡芬,會面結束的時間到了。」及「(03:30)幹你媽十八歲,我送你十八歲(03:42)怎樣,畜生(05:57)再會阿~再會阿~夭壽~還不快走~掰掰,陳怡芬掰掰。陳怡芬掰掰。黃X祥掰掰。」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3 113年6月20日 A03 A02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著原告A02及A01大吼,而原告二人不堪A03持續之言語辱罵走至屋外準備開車離去時,A03卻仍跟著到屋外,於忠五路之公眾往來通行之街道上,以路過民眾及街坊鄰居均得聽聞之聲量對著A02和A01大吼:「(00:01)看三小(00:04)再個屁股拉(00:12)滾回去拉」及「(02:08)三小,真的很可惡我說真的。不要臉的人。多厲害,ABC,等我有閒拉,滾回去阿,怎麼不滾。」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4 113年6月28日 A03 A02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不僅阻撓原告A02及A01帶黃雪花至賴明偉復健科診所復健,更對著原告二人大吼:「(02:20)兩個鬼拉,看到你們就想吐(03:15)你可憐耶,你連做人的資格都沒有,你是垃圾人,垃圾人,骯髒女婿,鬼,拍三小,證明什麼,輪椅本來就是我買的(坐在輪椅上)當作三小,噁心人,人盡皆知,我吐口水,呸呸呸,怎樣、怎樣,媽的錢都在我這裡拉,權狀也在我這裡啦,怎樣眼眶紅嗎?過兩天你就會知道一個消息拉,你多囂張,怎樣,怎樣,噁心女婿,說我們兩個賣你房子,丟臉,你哪有資格當她女兒,黃雪花才不是你媽,椅子也不要坐拉(11:25)滾回去,滾回去。(12:43)鬧小,鬧鼻,不要夭壽拉,復健個屎拉、阻止個屁股拉,怎樣,說要去鑑定腦袋有問題,他們倆個現在安排拉,你管我,不關你的事啦。(17:17)滾回去滾回去滾回去。快滾拉。邊走邊滾喔。 (21:05)去告阿,滾回去,看一次幹譙一次,剛剛好而已,哼。」及「(00:22)今天怎麼不哭?今天怎麼不哭?多會哭,老爸老母死就沒有哭成這樣,多會哭,丟臉,你老爸、老媽死有哭成這樣,你老爸老母… (00:49)你有沒有哭,哭屁?怎樣,哪有。你在哭三小,笑死人喔,你老爸老母死有沒有像那天那麼會哭哈,(01:09)怎樣怎樣,怎樣怎樣,你哭三小。你哭三小。你哭三小。(01:27)知道什麼?滾回去拉,不要打擾老母」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5 113年7月1日 A03 A02 A01 在桃園市桃園區忠五路34號1樓,被告A03不顧現場有黃雪花等多人,對原告A02及A01大吼:「(02:05)我看一次幹一次。(08:05)你的話能聽喔,狗屎最香拉,你們這群人,人家不要去就不要去,我跟你說誣告拉,我這邊有監視器,你可惡,我沒有阻止阿,我跟媽說你要跟他們去就去啊,去啊去啊,兩個瘋子林娘耶,兩個肖不夠,你好可惡,你們就可惡,可惡可惡。(08:56)你快走拉,快走拉,你滾拉,怎樣,怎樣,噁,噁,噁。(11:35)看你噁心,看你垃圾,兩個垃圾,骯髒人,誰管你,我看你多會告。不要臉,人家就不要去在這邊幹嘛?看你們噁心,看一次兩天前的飯都想吐,噁(13:22)哼…看了就好噁心,髒髒女婿,對他老爸老媽都不知道有沒有這樣,噁心…你屎可以吃喔,你家的屎可以吃喔,屎拉。(18:12)怎樣,夭壽人,阿彌陀佛收拾你們兩個。」及「(01:08)舒服嗎?這種不像人的女婿你有覺得舒服喔?(02:02)外姓就外姓,垃圾、垃圾人,說房子賣出去耶,怎麼有這種女婿,林北不怕你告拉,瘋子,阿彌陀佛最會收拾你們這種東西,這就你所謂的好女婿,害你嚇成這樣。(13:00)哼。看到了沒?你不覺得他那恐怖的嘴臉嗎?媽,你都不覺得恐怖嗎?恐怖,哼。」等語。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 16 113年6月17日 A03 A02 A01 被告A03在有17人的LINE群組(群組名稱:兩家吳$黃)中散播其自行拍攝A02之影片,並以文字留言:「看著什麼鳥臉、想吐、什麼玩意,慢慢接招。」、「以下畫面考慮放給、阿嬤所有的朋友、或FB、黑色討論社、桃園區討論色。」等語,被告A03散佈含有A02在內之影片予他人,並恐嚇要於公眾社群媒體上傳播對原告二人不實之言論,以損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二人。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17 113年6月23日 A03 A02 A01 A03於有17人的LINE群組(群組名稱:兩家吳$黃)以文字留言:「原由因女兒第一次忤逆嬤之中風、但還不夠、希望能接近嬤在下毒手才方休。」、「一個裡拜上一個社論討伐吧、附上2夫妻照片吧」持續恐嚇要於公眾社群媒體上傳播對原告二人不實之言論。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18 113年6月24日 A03 A02 A01 A03於有17人的LINE群組(群組名稱:兩家吳$黃)以文字留言:「龍安區之渣」、「氣母到中風」,並附上龍安區的討論社群截圖,以文字留言:「這個傳看看吧。」、「我沒給台灣到臭兩夫妻」,表示要持續散佈不實訊息妨害原告二人之名譽。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19 113年6月25日 A03 A02 A01 A03於有17人的LINE群組(群組名稱:兩家吳$黃)以文字留言:「已跟賴明偉櫃台交代、有不孝子女…」、「記得看過詐騙又不孝的不要臉的女兒、女婿的臉蛋、應該超過6個櫃臺2班…」云云。 健康權、免於恐懼之自由權、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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