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2號
- 原 告
-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楨
- 被 告
- 徐士翔即大果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650元,應繳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