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夥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吳佩玲
- 當事人黃啓祥、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黃家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黃啓祥 被 告 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貿 被 告 黃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19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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