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39號
- 原告
-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華
- 被告
-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應繳裁判費99,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