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31號
- 上訴人
- A女
- 被上訴人
- 韋柏志(VI BA CHI)
- 被上訴人
-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