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61號
- 原告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余振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 被告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鈜暘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被告
- 佑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113年度更二字第4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