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鈞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故自114年11月25日起算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應於114年12月14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觀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