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卓立婷
- 當事人紀志明、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蔡依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9號 原 告 紀志明 被 告 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依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8,4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9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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