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59號
- 原告
- 紀志明
- 被告
- 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依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繳裁判費11,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