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洪瑋嬬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告
紅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玉清 戶籍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
被告
劉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紅達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邀
    同被告劉玉清、劉玉麟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1月4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依聯邦銀行貸款契約書第
    五條約定,利率按原告公告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年利
    率百分之2.08計付利息;第八條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時,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約違約金,並立有聯邦銀行
    貸款契約書乙份為憑。詎料,被告紅達科技有限公司自114
    年2月4日起未依約還款,依聯邦銀行貸款契約書第十三條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借款本金2,844,933元整及
    自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87
    計付利息(依均利型指數利率百分之1.79加碼年利率百分之
    2.08);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
    86計付利息(依均利型指數利率百分之1.78加碼年利率百分
    之2.08);暨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迄未全數清償,被告等3
    人即應負全數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2,844,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聯
    邦銀行貸款契約書影本、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
    收息記錄查詢單影本、存款牌告利率表影本、公司登記資料
    影本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被告未依約清償,依上揭聯邦銀行貸款契約書第13條,視
    為全部到期。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方式 1 330萬元/ 113年1月4日至120年1月4日  2,844,933元 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3.87% 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86% 114年3月17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       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