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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83號

代位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江碧珊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李○○、吳○○、徐○○」,起訴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14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已調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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