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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游智棋林靜梅林宇凡

  • 當事人
    胡嘉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31號 原 告 胡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文名稱:21st Financial Technology Co.,Ltd)(下稱二十 一世紀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被告二十一世紀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7,4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647,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739元(177,487元+647,252元=824 ,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一:(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19,042元 1 利息 30,786元 110年12月20日 114年9月3日 16% 18,259.05元 2 利息 9,184元 110年12月26日 114年9月3日 16% 5,422.84元 3 利息 31,056元 110年12月26日 114年9月3日 16% 18,337.5元 4 利息 29,115元 111年2月24日 114年9月3日 16% 16,425.65元 小計 58,445元 合計 177,487元 附表二:(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3日,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97,428元 利息 397,428元 110年9月30日 114年9月3日 16% 249,824.33元 小計 249,824.33元 合計 647,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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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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