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 原告
-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明哲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被告
-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孟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