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毛松廷
- 法定代理人鍾明哲、許孟紀
- 原告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71號 原 告 上豪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東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24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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