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游智棋張益銘林宇凡

原 告
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菘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宇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67元,應繳裁判費33,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