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蔡家豐、許睿宬
- 當事人磐峰投資有限公司、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雖係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 0弄00號,然上開地址係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舊居,被告實際 營業所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此經被告自陳在卷(本 院卷第103、10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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